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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与个体经营者的合同,维持现状是否安全?

人事劳务

2021.09.02

执笔:柏田刚介律师

1 首先

 随着日本零工经济(通过网络接受短期·单件的工作,以个人形式工作的就业形态)的发展,个体经营的形式不断扩大渗透。从完善个体经营者能安心劳动的环境的观点处罚,政府于令和3年3月26日,确定了《完善个体经营者安心工作环境的指引》(以下,称“本指引”)的内容,并进行发表。

本指引对于经营者与个体经营者的交易,明确了反垄断法、承包法适用的行为的类型、劳动关系法规适用的场合,为有效的保护个体经营者,与内阁官房、公正交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厅、厚生劳动省联名进行制定。

 本指引是关系到与个体经营者有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规定,今后行政处罚等制裁措施也会积极采取的可能性很大。为此,与个体经营者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应理解其内容,确认现在的对应措施是否没有问题。另外,本指引中将个体经营者定义为“无实体店铺、也不雇佣员工的自营业主或一人社长,以自身的经验及知识、技能获取收入者”,本稿也按该定义进行说明。

 本稿由于篇幅有限,对于本指引中特别是书面交付相关内容、反垄断法及承包法中的问题和被指出的12个类型的行为的概要进行说明,最后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分进行说明。

 本指引的原文请参照公正交易委员会等的网站。

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21/mar/210326free03.pdf

2.合同文书等的制作

 本指引中,将订购经营者在订购时不交付明确记载交易条件的文件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不妥当。交易条件未以书面明确可能诱发后面所陈述的滥用优越地位的行为。

 所谓订购时明确交易条件的文件是指,一般意义上合同书或订购单等文件,但不仅是纸质,电子邮件等也是此处所说的“文件”。但,交易当事人之间一开始就有必要确定明确记载交易条件的媒体。

 另外,订购经营者资本金超过1000万日元的,公司接受委托业务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承包法所定役务等转包给个体经营者时,承包法的适用就是问题。承包法所定的役务等是指,该法第2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①委托生产(物品、半成品、零件、附件等的生产委托)、②委托修理、③委托制作信息成果物(软件等程序、设计图或设计等)、④役务提供的委托(运送、大楼管理、信息处理等)。对于适用承包法的交易,不交付文件违反承包法第3条。

(详见https://www.jftc.go.jp/shitauke/shitaukegaiyo/oyagimu.html

3.本指引视为问题的12个行为类型

本指引中将以下12个行为类型作为“与个体经营者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遵守事项”进行列举,该行为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优越地位或承包法中的违法行为。

①延迟支付报酬

    订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未支付报酬或单方推迟报酬的支付期限时属于此情况。

②减少报酬

    订购经营者在签订接受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役务(服务)等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减少合同约定报酬时,或未改变合同约定报酬但变更役务等的规格等属于实质性减少报酬。

③单方确定明显较低报酬

    订购者对于个体经营者,单方要求明显较低报酬进行交易的情况属于此情形。是否“单方要求明显较低报酬的交易”根据在报酬确定时是否与个体经营者进行充分的协商;与其他交易对方进行报酬金额的对比;参照交易的供需关系等综合进行判断。

④返工请求

 订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在接受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役务等之后,要求该个体经营者进行返工的。

⑤单方取消订购

 订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不对个体经营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取消订单的情况。

⑥役务的成果物相关权利的单方面处理

 个体经营者对订购经营者提供的役务的成果有时可能使个体经营者对该成果物发生著作权等一定的权利。此时,订购经营者以与自己发生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对于役务的成果物已经支付对价为由,单方面确定成果物相关著作权等的权利或者对该个体经营者造成不当的不利时属于此情形。本指引中对于个体经营者拒绝转让著作权等的权利的合同时仍以暗示不再进行今后的交易来胁迫转让该权利等进行列举。

⑦役务等的成果物的拒绝接收

 订购经营者在签订接受个体经营者提供的役务的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在交货期内不接受该役务成果物的全部或部分的。

⑧役务的成果物的退货

 订购经营者对个体经营者退回已接受的役务的成果物时,必须与个体经营者明确何种情况下按何种条件进行退货。给个体经营者造成事先无法计算的不利的情况或其他无正当理由退回已接受的个体经营者的役务的成果的情况。

⑨购买·强制使用不需要的商品或役务

 订购经营者要求个体经营者购买交易对象以外的商品或役务且该购买对该个体经营者来说是不必要的,或该个体经营者虽然不希望进行该购买,但考虑到对今后交易的影响而不得不接受该要求的情况。

⑩要求提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订购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要求个体经营者承担合作金等、无偿提供役务、无偿提供其他经济利益等情况。

单方设定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保密义务等

 订购经营者对个体经营者单方超出必要且合理范围内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或专属义务(限制个体经营者向其他订购经营者提供役务等仅与该订购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义务)的情况,该个体经营者考虑到会影响今后的交易而不得不接受的情形。

⑫其他交易条件的单方设定·变更·实施

 虽然属于以上①~⑪的情况,但出于交易优越地位订购经营者单方设定交易条件,或变更或实施交易的情况。

4.违反时的制裁

 订购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上述12个类型中任一行为,且那是利用自己优越地位而为结果违反反垄断法时,将成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发布排除措施命令(为排除违反行为而命令采取必要措施。反垄断法第20条)的对象。

 成为排除措施命令的对象时,该事实将被公开。并且可能成为惩罚金支付命令(反垄断法第20条之6)的对象。

5.最后

 综上所述,与个体经营者的交易有扩大倾向,特别是通过网络匹配,与IT工程师、设计师、咨询者等个体经营者的交易逐渐成为经营者的日常。

 令和2年7月17日内阁决议确定的《成长战略实行计划》明确强化了本指引的执行。与个体经营者交易的经营者们不能轻视本指引,务必需要留意是否存在属于该12种类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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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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