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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正

个人信息保护法・GDPR

2021.08.04

首先

2020年6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等的部分修正有关法律》(以下,称“修正法”)成立并公布。修正法的实施除部分外,自公布之日起算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政令所定之日。今后,政令、规则、指引等完备后,修正法的内容及预想的事例等将被具体化。以下,对修正法的重点进行简单的介绍。

1 对“个人相关信息”的限制

网络浏览历史、定位信息、cookie等,不属于个人数据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但在提供对象处预计可能成为个人数据时,应参照个人数据向第三方提供的标准进行限制。对于“不属于加工信息及匿名加工信息”(26条之2第1款),取得后作为个人数据使用的提供对象企业需要获得本人的同意,进行提供的企业需要确认,提供对象企业获得了该同意。作为企业,应考虑在公司内如何掌握何种“个人关联信息”被如何处理·利用。

2 个人信息的不恰当使用的禁止

修正法中明文禁止个人信息的不恰当使用(16条之2).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仅是否在所定使用目的范围内,还需确认是否被认为是不恰当。

3 持有的个人数据有关公开事项的补充

修正法对持有的个人数据公开事项,追加了个人信息处理业主的地址和代表人姓名(第27条第1款1号)。另外,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的保护有关法律实施令8条被修改,个人信息的处理体制及措施的内容、持有个人数据的处理的方法等也将预定被追加入公开事项。企业应对隐私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变更。

4 停止使用·删除等的请求的扩充

通过此次修正,事业主不需要使用时,22条之2第1款本文所定信息泄露等发生时其持有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导致本人的权利或正当利益可能受害时,本人可以请求停止使用等(第30条第5款)。

5 “假名加工信息”的新设

个人数据的使用时,新增了“假名加工信息”的制度。“假名加工信息”是指,“与其他信息不结合时无法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个人信息加工获得的个人有关信息”(第2条第9款),加工方法的详细今后将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规则制定。“假名加工信息”中,可通过使用目的变更用于当初使用目的无“关联性”的新的目的,非本人请求披露··使用停止等请求的对象等优点,但也需注意不能提供给第三方。

6 最后

此外,持有的个人信息的向本人的披露方法的调整(第28条第1款、第2款)、发生泄漏等时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报告·通知本人(第22条之2)、提供给第三方记录的披露(第28条第5款)、推出限制的强化(第23条第2款)等,也被修正。

企业在修正法实施前,应确认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否符合修正法的标准。

(2021年1月執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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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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