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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民事执行法修正

常规企业法务等

2021.08.04

1 令和2年4月1日,修正后的民事执行法实施。民事执行法是获得生效判决等的债务名义后,强制性实现权利时适用的法律。以前,即使好不容易取得债务名义,但如果无法掌握债务人的不动产、存款等财产是否存在,往往可能最终无法回收债权。因此,令和元年5月10日,民事执行法进行修正,新设了试图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制度。民事执行法的修正范围有很多,本稿仅介绍大幅修改的新增财产披露制度。

2 在修正前的民事执行法中,也有债务人的财产披露制度。但是,从前的财产披露制度是向债务人要求披露自己的资产,对虚假披露等的制裁很弱(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被批评实效性非常低。实际上,申请件数每年才1000件左右,很低。相比之下,每年的诉讼新受理案件数约为15万件,可想而知财产披露制度的利用情况了。

3 因此,为了确保财产披露制度的实效性进而确保对民事司法制度的信赖。通过本次修正,可以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申请披露债务人的财产。

具体来说,此前强制执行十分困难的①存款、②公司债券·股票等、③工资债权、④不动产等,拓宽了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以下,对各种财产如何拓宽强制执行可能性进行解说:

4 各种财产的信息披露制度

  (1)①对于存款,以前需要特定到对象账号设立的分店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对此,新设的财产披露制度中,可以向金融机构,要求披露债务人名义账号的有无、分店、存款金额等,再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可以从此前因无法特定分店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存款中试图回收债权。

   ②对于公司债券及股票、可以向证券机构、日本银行等汇款机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账户管理机构要求披露汇款债券名目及金额或数量。

  (2)此外,请求权为抚养费·婚姻费用请求权或侵害生命·健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可以向市町村及厚生年金的实施机构等请求披露工资支付者的有无、姓名或名称、住址等。通过这些掌握工作单位、在难以冻结工资债权等的案件中,可以强制执行③工资债权等。

  (3)并且,修正民事执行法的公布日(令和元年5月10日)起2年内,可以向登记所要求披露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等的不动产的所在、地番等,这样就可以从此前不知是否存在或不知所在无法强制执行的不动产中尝试回收债权。

5 综上,此前难以进行强制执行的财产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拓宽此前放弃的债权的回收可能性。

   当然,手续及财产披露的条件依然很复杂,对于债权的回收可能性、该从何种财产回收应根据案件进行及时、、妥当的分析判断。欢迎大家随时来弊所咨询。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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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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