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等的设立手续
- 1. 公司等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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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在日本境内进行准备性、辅助性事务的机构,不能在日本境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合同签订及银行账户开设·支付等)。
代表处无须在日本的法务局进行登记。
代表处可从事的业务活动仅限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广告宣传、基础研究、物品采购等。
- 2. 日本分店(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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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若要在日本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需设立分店(营业部)。分店设1名以上代表人,并经法务局登记。此外,分店中在日本的代表人中至少有1名居住在日本(公司法第817条第1款),但对国籍无要求。
对有些行业,外币兑换及对外贸易法中规定需要事前或事后向财务大臣备案。
所需文件
- ・该外国企业的章程
- ・经该国驻日大使馆认证的登记事项有关的宣誓陈述书
- 3. 日本法人(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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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公司、合资公司、特定目的公司、投资法人、一般社团法人、非营利机构法人等法人的代表人并没有国籍及居住条件的要求。此前在事务上曾有要求代表董事中至少有1名是在日定居者的登记条件,此条件于平成27年(2015年)3月被废止。
此外,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也没有国籍及居住条件的要求。
3-1. 设立登记
要设立股份公司或合资公司时,需向法务局作登记申请。该设立登记的申请日即为公司的“设立日”
设立手续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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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设立概要,并制作章程。
* 股份公司- ・商号
- ・总店所在地
- ・目的
- ・资本金
- ・股票数额(设立时的发行数、上限、种类)
- ・公告方法
- ・股票转让限制的有无
- ・经营年限
- ・出资额
- ・董事(董事·代表董事等)
- ・发起人(出资人)
-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合资公司不需要)
需要发起人的印章登记证明或有本国认证的签名证明书 - 资本金的出资
需要发起人个人在日本的已汇入资本金的银行存折。外国人个人在日本开立银行账户时,通常需要出示其在留卡(居住3个月以上时发行,短期商务签证的居留时间为90天,因此不满足条件)。除持中长期在留资格而长期居住的外国人以外,需要通过日本的协助人的存折进行汇款。 -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登记资料交付日即为公司设立日
3-2. 费用
登记许可税
股份公司 资本金的千分之七(最低15万日元) 合资公司 资本金的千分之七(最低6万日元) 章程认证相关费用
股份公司 手续费5万日元、印花税4万日元(电子章程时无需印花税)、复印费每张250日元 合资公司 无需认证章程,无费用 全套印章 约1.5万~3万日元
3-3. 必要资料等
- ・新公司代表印章
- ・出资人的签名证明书(宣誓陈述书)
- ・董事的签名证明书(宣誓陈述书)
- ・存入资本金的出资人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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