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日本律师 森 进吾
中国法顾问 张 靖婧
夏 惜墨
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出于业务或组织架构上的必要性,可能发生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职务的情形。该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务?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前述问题,本次结合下述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案例进行释明。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A公司
张某是A公司员工,依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公司质检中心部门负责人,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员工表现调整员工的岗位。
2021年11月19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质检部门取消。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对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及原该部门人员的岗位调整予以通报,并告知相关人员自2021年11月26日起均调至新岗位。张某原岗位职责包括标识审核等,其新岗位为工艺中心标识经理,调岗前后工资不变、绩效考核方式不变。
2021年11月26日,公司再次向张某等相关人员发送通知调岗的邮件,并对各岗位内容作出了具体说明。张某回复,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
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24日期间,虽经公司多次催促,张某均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基于该等情形,2022年1月14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就业规则为理由,向张某发出《辞退处分通知书》,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2022年3月,张某申请仲裁,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约42万元,仲裁委未支持。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意见】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公司根据业务所需取消张某原所属部门,并将其调整至新部门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且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张某新旧岗位具有较高关联度,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亦未作不利变更。故公司对张某的岗位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张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并无不当,无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本案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但该条并非完全否定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企业因业务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重要部分,劳动者对合理调岗予以配合,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
二、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应满足一定条件,防止权利滥用。实务中,调岗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等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 是否基于业务需要;
- 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 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 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 劳动者能否胜任调整的岗位;
- 调整工作地点后如有不便,企业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三、企业在基于业务需要调整员工岗位时,除同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公司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的法定情况外,一般不需要召开员工大会。但,从征求员工意见、提高调岗合理性等角度出发,对于涉及调岗的相关员工,不限其形式,仍建议企业就调岗理由、调岗后的业务要求、待遇等基本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四、对于员工而言,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的,应通过合法方式向公司提出。如同本案提示,如员工无合理理由连续缺勤的,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可能给职工带来不利影响,并导致最终被认定为合法解雇事由。
【案号:(2023)沪01民终3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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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