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伦国际律师事务所

专栏

对《速看电影》中著作权的想法及盗版对策

知识产权

2022.02.28

执笔人:堀田明希 律师

【对发布速看电影者的有罪判决】

据报道,2021年11月16日,仙台地方法院以将电影剪辑为10分钟左右的“速看电影”上传到YouTube获得广告收入为由,对3名被告人违反著作权法判处有罪。主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200万日元,缓期4年执行,其他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款。并且,在上述判决宣判后,因速看电影被逮捕的报道也随处可见。

【速看电影的问题何在?】

所谓速看电影,是将电影剪辑为10分钟左右,一般即使不看2小时左右的电影,也能理解电影的要点和想传达的内容,掌握关键视觉效果而编辑的影像。速看电影在正式开始检举的2021年6月时点前已经上传了约2100部电影,视听播放次数也达到了约4亿7000万次[1]。

在此,由于著作者作为著作者人格权具有同一性保持权[2],并且专有翻拍权[3]以及向公众发送(上传[4])等的权利[5],因此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改变著作的内容或上传著作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另外,在著作权法上一定的情况下,虽然允许他人引用具有著作权的著作物,但不存在从正面承认摘要的规定。

在此,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及10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侵犯著作者人格权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及5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6]。

必须注意的是,这毕竟是关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因违反著作权法而被判有罪而支付的罚款始终是罚款,对著作权人的损害赔偿必须另外进行。

而且,这并不是速看电影固有的问题,“剧透网站[7]”和小说的摘要网站等,擅自改变其他作品并上传的行为也同样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在本专栏攥写时点,上述仙台地方法院宣判的判决书虽然无法确认到,但据报道被告人承认起诉内容(公诉事实),各争论点,虽然从正面获得司法判定的可能性很低,但改变他人著作等行为基本上就“出局”了,是一种风险极高的行为。


[1]据一般社团法人Contents海外流通促进机构调查

[2]“著作人有权保持该著作物及其题号的同一性,不违背其意接受这些变更、切除及其他的修改。”(著作权法20条第1款)

[3]“作者专有翻译、编曲、变形或改编其作品、改编成电影或改编其他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27条)

[4]“公众发送权”等用词表达不太妥当,为了方便理解,使用“上传”词汇表达

[5]“作者对该作品进行公众发布(在自动向公众发布的情况下,包括可发布化)的权利。“(著作权法23条第1款)

[6]著作权法119条1第1款、第2款1号

[7]注意,“剧透”不是问题,对作为著作物的文章等进行修改、上传的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

【盗版对策】

无需赘述,由于数字技术革新,电磁复制及发布变得容易进行,智能手机的普及,经由EC网站的个人进口的增加等盗版(在本专栏中指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内容或有形物)的制作及访问与以前相比变得极为容易。虽然文化厅、经济产业省等各种事业团体反复进行启发活动,但根除盗版的道路令人遗憾,很远,由于只能出现后对其打击就像打土拨鼠游戏一样,所以当前要确实并且事先阻止盗版的流通是很困难的。

但是,在发现侵权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站或该产品上附记等方法明确采取坚决措施,在实际看到盗版时,利用各EC网站准备的知识产权侵权申报程序和水边禁止制度,刑事起诉持续寻求损害赔偿请求等对抗策略的效果很好(据报道,在上述速看电影的案件中,被告人等人似乎也是著作者为没有实际申报过著作权侵的电影公司的电影为目标制作速看电影[8]。)。

虽然不限于知识产权,但不能否认无论如何都不主张权利的权利人容易被盯上的倾向,所以在公布、发售自己拥有权利的作品和产品时,以及在公布等之后,继续明确表示自己是“有话语权的权利人”是很重要的。


[8]《“速看电影”投稿人最初的有罪判决 瞄准无著作权申报记录的电影公司的有组织性犯罪(谷井将人、IT media)https://www.itmedia.co.jp/news/articles/2111/16/news156.html

(2022年2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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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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