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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通过设计进行品牌推广

知识产权

2022.02.03

执笔: 原慎一郎  律师·专利代理人

1 使用知识产权来做品牌推广最早就是商品等的名称也就是“商标”,但也有着眼于产品的设计的创意进行品牌推广的战略。
    2019年,以扩大保护对象及延长存续期间等为目的,对《意匠法》(外观设计法)进行修改。其中“相关意匠(外观设计)制度的扩大”对企业的品牌推广战略带来重大影响。

    因此,本次对新的关联意匠制度的概要进行介绍。

2 在设计开发中,从一个设计理念派生出来的很多变化的设计在同一时期被创作。相关外观设计制度是在1998年的意匠法修改中导入的,目的是同等地保护这种变化的外观设计群,根据各自的外观设计行使权利。

 当然,为了接受相关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注册,加重了与①本外观设计(变化的外观设计群中选择出基本的一个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②在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公报发行日的前一天申请注册等条件。另外,本设计的外观设计公报在申请后8个月左右发行,另外,与本设计不类似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关联外观设计注册。

 因此,对于汽车、平板终端、GUI设计等保持设计理念基本的同时每年反复进行更新换代的产品,有人指出不能长期保护根据市场动向进化的设计。

(出处:专利厅第16次外观设计审查基准WG资料4)

 基于这样的情况,在这次的外观设计法修改中,这些注册条件进行了如下修改。

(1)仅于相关外观设计相类似的外观设计也能注册

 在以往的相关设计制度中,不类似本外观设计而只类似于其他关联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由于可以产生保护的无限连锁,所以不能注册。但是,一边观察市场动向,一边对基本设计进行一点点改良的品牌战略增加了。据此,通过本次的修改,即使与本外观设计不类似,如果与其他的相关外观设计相似的话也能进行外观设计登记注册。

 即,即使超过作为基本外观设计的类似范围,如果作为关联设计连锁地类似,则作为一组变化的相关外观设计,可全部进行登记。这从以前的外观设计制度的框架来看,是相当大胆的变化。

(出处:专利厅第16次外观设计审查基准WG资料5)

(2)可以作为关联外观设计申请的时期

 另外,在以往的相关外观设计制度中,能够作为相关外观设计申请的期限为,本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公报发行日的前一天为止,但通过修改,从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起满10年之日的前一天为止,大幅延长了期间。

 这使我们能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广泛保护每年不断更新换代的系列变化设计。

(出处:专利厅第16次外观设计审查基准WG资料5)

3 综上所述,本次意匠法修改中的相关外观设计制度的扩充,是相当大胆的内容,可以看到加大对以产品设计为基础的企业的长期品牌战略的保护的明确姿态。

(2021年7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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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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