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 森进吾 律师
中国公司法于2023年12月进行了大幅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在中国设有子公司的日本企业而言,从子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重要的时机,需要重新审视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如果是合资企业,还包括合资合同)。此外,近期中国还相继修订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反间谍法以及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等重要法律,从这些角度来看,也应考虑相应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由于篇幅有限,以下将重点解释要点。
就公司法修订而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产生影响的主要方面包括:
1. 资本金缴纳期限设定为公司成立后5年内;
2. 缩小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3. 允许通过公司章程将权限从股东会转移至董事会;
4. 明确董事会的决议要求(明文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进行决议要求,因此,例如公司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过半数”为决议要求的条款可能会变为无效);
5. 取消”执行董事”这一称呼;
6. 允许非董事长的普通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7. 员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必须任命员工代表担任公司高管(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8. 简化股权转让程序;
9. 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无偿减资);
10. 创设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可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减资的制度;
11. 关于监事人数,不设监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人数限定为1人,且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
这些修订对日本企业与中国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的经营影响尤为重大。因此,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拥有子公司或对中国企业进行少数股权投资的日本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的必要性较高。
此外,就2020年1月实施的外商投资法而言,按照公司法调整公司机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截止期限为2024年12月底。由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前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不设股东会而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企业形式,因此也需要考虑处理这一点。
另外,就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言,尽管近期的修订放宽了一些规定,但当日本母公司获取中国子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时(即所谓的个人信息跨境转移),为稳妥起见,应获得每位员工的个别同意,因此可以考虑获得关于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同意书。
关于日本媒体时常提及的反间谍法,如果涉及收集中国的通信、信息、交通、能源、金融、航空、医疗、航天、军事等领域的相关信息,明确为公司内部信息处理和向日方提供信息的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有关性骚扰的法律法规而言,中国社会也日益关注女性员工的就业保护,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将预防和抑制性骚扰规定为雇主的义务,因此制定预防措施、咨询体制、调查和处分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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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