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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村屋的移交检察院案例中看到雇佣外国劳动者时的陷阱~非法就业助长罪和资格外活动~

人事劳务

2022.03.04

执笔人:田中雅敏  律师·专利代理人

2021年12月,作为咖喱和日式点心的老字号而闻名的中村屋及其员工,以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非法就业助长)的嫌疑被警视厅移交检察院。对于人才公司派遣的6名尼泊尔国籍者,明知是工程师、翻译等拥有专业技术和知识的业务为对象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以下称为“技人国”)的在留资格,一边使之做了作为资格外活动的和式点心的制造等。

1.在留资格的种类及就业(活动)限制


在留资格根据是否允许在日本国内工作,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① 根据职业和业务内容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
   (例如)“教授” “医疗” “报道” “教育” “技人国” 等
 ② 基于身份和地位的,活动没有限制的在留资格
   (例如)“永住者” “日本人的配偶等” 等
 ③ 不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
   (例如)“短期逗留” “留学” “家族逗留” 等

由于基于身份、地位的在留资格没有活动的限制,所以对就业的种类也没有限制,但是根据职业和业务内容被认可的在留资格,是以进行属于该在留资格的活动为前提许可在留资格的,所以在从事与此不同的活动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而进行资格外活动的将违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为“入管法”。)。

到目前为止,国家一直在积极推进接受专业和技术领域的外国劳动者,对于接受与单纯劳动等相关的外国人持消极态度,但近年来,随着一定产业领域人手不足的严重化,2019年4月以建设业、制造业和餐饮业等人手不足严重化的行业为对象创立“特定技能”的在留资格等,开启了新的人才确保措施。

2.资格外活动(违反留学生等的工作时间限制)

违反入管法经常成为问题的“资格外活动”有以下种类。

(1) 持有被认可就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从事与现有的在留资格所认可的活动不同的工作时(违反入管法第19条第1款1号)
(2) 持有不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就业时(违反入管法第19条第1款第2号)
(3) 在不妨碍实际持有的在留资格中被认可的活动的执行的范围内得到特别许可而工作,但超过该范围工作的情况(违反该法第19条第2款)

其中,关于(3),经常被揭发留学生超过了被认可的时间打工等,也有报道等,所以知道的人也很多。

留学生和家庭滞留者打工时,如果得到资格外活动的许可而工作的话,原则上一周可以在28小时以内工作。因此,超过这一规定的限制时间工作,就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说一周工作28小时的话,一周工作7天的话,一天大约要工作4个小时,但是超过这个的话,会妨碍现在持有的在留资格的进行,在日本逗留的目的就会不同、原本得到许可的留学和家族滞留的在留资格更新时不许可的情况很多。
实际上,本事务所也有很多人因为这样的理由不允许更新在留资格而来咨询。

3.实际的资格外活动案例及处罚(包括刑事处罚)

(1)从事与现有在留资格认定的活动不同的工作时(上述2(1))的检举例子如下。

 ① 2019年8月,以舞者和演员等许可的“演出”在留资格入境的菲律宾女性们作为女招待工作的日本人饮食店经营者因违反入管法(非法就业助长罪)被逮捕。作为女招待工作的3名菲律宾女性因违反入管法(资格外活动)而被逮捕。 这样的事件频繁发生,经常被报道,所以知道的人也很多。

② 以“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来日本的越南人,没有得到资格外活动的许可而在县外的派遣公司派遣的公司工作的情况(2019年10月),也有虽然只有“家族逗留”的在留资格,但在建设公司工作的情况(2021年6月)。

(2)其次,持有不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就业的情况(上述2(2))的检举例子有以下几种。

① 因涉嫌使持“短期滞留”的在留资格入境的中国人、泰国女性卖淫,风俗店经营者和店长被逮捕的事件(2020年11月)等,对于以观光为目的入境的外国人,持原来的在留资格,让他们做任何工作的情况等。

(3)最后,超出许可范围工作时(上述2(3)的例子如下。

① 2017年,大型炸串店(炸串“不倒翁”)以人手不足为由,让越南、尼泊尔、缅甸的留学生一周工作超过法定的28小时,留学生们被逮捕,文件送检,运营公司和负责人受到罚款。

② 2016年日语学校向留学生介绍多个职场工作并让其工作的事件中,各职场的劳动虽然在28小时以内,但由于在多个职场工作,所以超过了法定的劳动时间。经营者们知道这一点,却装作不知而让他们工作的恶劣案件。

4.“中村屋”案件 ~在留资格「技人国」~

这次,关于中村屋的文件送检的情况中成为问题的“技人国”的在留资格,再稍微说明一下吧。
技人国的在留资格是针对从事需要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或知识的业务的活动给予的。这些领域包括理学、工程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其他人文科学领域,也包括需要以外国文化为基础的思考和感受性的业务。例如,机械工程、电子工程等工程师、程序员、设计师、经营顾问、设计师、翻译、语言教师等。

即使是符合这些业务的情况,如果与申请人所拥有的专业科目没有关联性,或者使用专业技术的业务只是从事业务的一部分的情况下,也不允许。
在申请许可时,上市公司等需要提交的很少文件即可,但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交表示雇佣合同等劳动条件的文本、大学毕业证书等证明与从事活动相关的技术和知识的文件。

以这样的“技人国”在留资格滞留的外国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资格外的活动而被检举的例子,令人记忆犹新的是2020年被揭发的中华料理店(“梅兰”)的事件。让大学和专门学校毕业后进入公司的7名中国人进行在“技人国”的在留资格中不被认可,在饮食店的配餐业务等。“即使想录用日本人也没能招到人”,这就是社长们进行不正当行为的理由。

近年来,派遣外国人的公司也在增加,但在2020年,以“技能实习”等在留资格入境的越南男女们被派遣到水产加工公司工作的5名人才派遣公司职员作为非法就业助推长,对此进行斡旋的越南人非法残留、非法就业越南人因非法滞留被捕。

这次中村屋的案例中,人才公司派遣的尼泊尔人的派遣公司被检举。入管法中,不仅是让非法就业者活动的人,为了让非法就业活动而将外国人置于自己的支配下的人并规定,对从事非法就业活动的外国人或斡旋的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2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第73条之2)。

所谓非法就业,不仅是指非法入境和非法滞留的外国人就业,也指不属于被许可的在留资格的活动,或者超过其范围工作,但不仅是雇佣了非法就业者的人,还向非法就业者提供宿舍等的人,以及介绍非法就业、中介的中介人甚至那些认识到非法就业而放任不管的人也会受到惩罚。

不管是派遣源还是派遣对象公司,与外国劳动者相关的人,必须经常确认他们是否以正确的在留资格工作。

特别是,作为派遣对象企业,有时会故意无视这方面的风险,在没有确认派遣劳动者的在留资格的情况下就让其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信赖派遣公司”为理由逃避责任。
据报道,这次中村屋的案件中,招聘负责人对调查供述说:“知道是违法的。是为了消除人手不足。”。确实,在国内人手不足严重的行业中,以“没办法”的姿态,轻易地雇佣拥有技人国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作为“翻译”等,接受派遣,实体是从事“翻译”以外的业务的情况频繁进行的是实情。
但是,在这次的情况下,不仅仅是派遣企业,派遣对象企业也明确表示了作为检举对象。

今后,接受外国劳动者的派遣时,不能仅把这样的在留资格的确认交给派遣企业,自己公司也要好好确认,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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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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