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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准备好了吗?职务发明规章

知识产权

2022.11.07

执笔人: 堀田 明希 律师

1 职务发明的对价

关于职务发明,大约20年前蓝色发光二极管的发明人也对曾经所属的企业提出了同样的请求,第一审判决判定发明人对公司拥有604亿3006万日元的请求权(但是,在上诉审中大幅减少金额达成和解)。在本文中,我来说明一下如果处理错误的话会有很大风险的职务发明。

2 职务发明不是公司的

首先作为大前提,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者。即使是由公司职员发明的也不例外。

但是,对于职务发明,即属于公司业务范围且进行该发明的行为属于员工的现在或过去的职务的发明,在合同、工作规则等中预先规定了公司将取得获得专利的权利时,法律认可该专利的权利从其发生时开始归属于公司。

因此,可以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公司,但在没有这样的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接受职务发明相关专利的权利仍归属于员工。而不是“员工的发明是就是公司的”

3 并非无偿

将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公司等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公司请求“相当的利益”。

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经营者会误认为因为向员工支付了工资所以没有问题,但是这个“相当的利益”是需要另外支付的。开头所说的代价请求,正是请求这个“相当的利益”的审判。

4 请准备职务发明规章

那么,多少钱才算是“相当的利益”呢。这根据产生的发明也各不相同,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设定计算“相当利益”的标准时,需要经过①标准方案的协商和确定、②标准的公开、③意见的听取(包括异议申请手续)的手续。

首先,①关于基准方案的协商,希望与实际从事开发的所有员工进行协商。举个例子,将与多数派的员工代表进行协商后的内容展示给少数派员工听意见的形式也可被评价为进行了协商。

其次,②关于标准的公开方法,也可以通过在员工容易看到的地方公布的方法和在始终可以阅览的公司内部网中公开的方法来进行。

最后,③关于听取意见的方法,没有必须采取特定方法的规定,并不是必须达成一致。但是,公司方面需要认真对待员工的意见

5 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确定职务发明所涉及的获得专利的权利归属,并制定“相当的利益”的标准,可以大大减轻员工争夺权利归属或提出巨额请求的风险。

建议以此为契机,再次确认现在的应对是否存在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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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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