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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同工同酬 最高院判决

人事劳务

2021.08.03

1 大家可能都知道,从2020年4月1日开始,实施了所谓的规定同工同酬的修正兼职·有期雇佣劳动法(※中小企业于2021年4月1日实施)。

关于同工同酬,2020年最高法院作出了3个值得关注的判决。无论哪一个,都可以说是明确了实务中必要对应的判决。本文将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进行说明。

2 兼职·有期雇佣劳动法在同一企业内,对于正式员工和兼职、有期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基本工资、奖金等所有待遇,从以下两个方面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均衡待遇”(禁止不合理的待遇差)(修正法第8条) 

 综合考虑①职务内容、②职务内容、配置的变更范围、③其他情况的内容,禁止不合理的待遇差

■“均等待遇”(禁止差别对待)(修正法第9条) 

 如果①职务内容、②职务内容、配置的变更范围相同时,禁止差别对待

※“职务内容”是指业务内容+责任程度。

其中,特别是关于“均衡待遇”,在怎样的情况下待遇差被判断为“不合理”,不仅法令的语句明确,在审判中会做出怎样的判断备受瞩目。

关于这一点,3个最高法院的判决分别对各种津贴、休假、奖金、退休金等不合理的待遇差做出了判断。

3 关于最高法院的判决

正如下表总结的那样,最高法院在日本邮政事件(最高法院令和2年10月15日判决)中,关于各种补贴和休假,由于各自的宗旨给与合同员工也很妥当,所以将不给予合同员工判断为不合理待遇差。

另一方面关于奖金(大阪医科药科大学事件)及退休金(地铁商业事件),上述①职务内容、②职务内容、配置的变更范围“有一定的不同”,另外,还指出作为③其他事由的正式员工的录用制度,判断对合同员工、兼职员工不支付奖金、退职金的待遇差并非不合理。

4 今后必要的应对

因为这些最高法院的判决只是事例判决(只是对那个案件进行了判断,并不是宣布了一般的规则),根据情况不同,也有可能得出与这些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同的结论。

但是,如果仔细观察最高法院考虑的情况,可以认为这个判断对很多企业都是适用的。

从很多企业的各位那里听说很难对应同工同酬的处理,但是根据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说首先需要优先着手修改各种补贴和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关于奖金及退休金制度,也许没有必要立刻以与正式员工同样的制度为目标,首先,从引进正式员工的录用制度等对应开始讨论比较好。

(2021年1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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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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