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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汇法的改正相关

常规企业法务等

2021.08.04

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对内直接投资等的限制有关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以下,称“外汇法”)已经修改。对内直接投资等的限制方法有对象股票等的取得的事先备案及事后报告。以下对此次修改重点的对内直接投资等及事先备案免除制度进行说明。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定义相关修改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定义在外汇法第26条第2款第1号~第7号进行规定。该款第3号规定上市公司等的股票的取得属于此类。修正前,符合同号的是取得后股份数与所谓密切关系人合并计算达到10%以上情况。经本次修正,1%以上情况就属于对内直接投资等。

另外,该款第4号对公司业务目的的实质性变更相关同意属于对内直接投资等进行规定,该同意之外,对公司的经营带来重要影响的事项还追加了政令规定内容相关同意(第7号)。具体来说,外国投资者或其相关人员的董事或监事的选任议案、业务的全部转让相关议案、吸收合并相关议案、公司的解散相关议案等都有约定。但,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符合性在与密切关系人的合并计算中,仅限业务目的的实质性变更相关同意为1/3,对新设经营带来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同意有1%的总决议权情形。

其他,外国投资者从国内居住者法人处接受业务,通过吸收分割及合并继承业务的情形也被追加。

●对内直接投资等有关备案免除制度的新设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符合性扩大的同时,部分属于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情形的事先备案可以作为特例不再需要的事先备案免除制度也做了新的规定。

事先备案免除的特例主要在无违反外汇法的国有企业等的外国投资者进行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中(同意行为及业务继承除外)、遵守国家安全性等相关财务大臣及业务主管大臣指定标准的情形下予以认可。并且,事先备案免除制度分为,对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国金融机构的整体免除及除此以外的外国投资者中无违反外汇法的国有企业等的外国投资者可使用的一般免除。另外,使用事先备案免除制度时须遵守的标准为:外国投资者自身或其密切关系人不担任高管、不自行在股东大会中提议指定业种业务的转让·废止。不得接触指定业种的业务相关非公开技术信息。

整体免除情况下,与对象品牌无关,事先备案可以被免除。一般免除情况下,指定业种中,不属于国家特别出于安全方面指定的业种(核心业种)不需要事先备案、核心业种情况下遵守提高标准时取得未满10%的股票的,可以免除事先备案。比如说,武器领域全部被指定为核心业种,电力业中拥有最大出力5万KW以上的发电厂的发电业务人等被指定为核心业种。

随着此次修正,外国投资者考虑投资日本时,应对是否需要事先审查及可否利用备案免除制度进行正确判断,试图通过此次修正构建可使投资活动顺利进行的体制。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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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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