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伦国际律师事务所

专栏

海关对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拦截

国际商务法务

2024.02.09

执笔:铃木 萌 律师

  海关根据关税法,对进口、出口货物中含有侵害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物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有权禁止该物品的进口、出口(关税法第69条之2及第69条之11)。

  日前,财政部公布2023年上半年海关知识产权侵权物品查封情况。

  2023年上半年,知识产权侵害物品的进口禁止件数时隔3年超过了1万5千件,以件数为基础与前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3.7%。

  另外,知识产权的进口禁止业绩中,过半数是侵害“商标权”物品(假冒品牌等),其次是侵害“设计权”物品(模仿设计)、侵害“著作权”物品(仿冒人物等)较多。

  财务省的网页上附有图片列举了实际被禁止的侵害知识产权物品的例子,看了这些,大概能有实际的观感。

  对于海关实施的禁止进口,出口国(地区)归纳如下:

  出口国家中约80%是中国,近年来,越南、泰国、韩国、台湾等也进入了前几位。

  像这样,很多侵害知识产权的物品被海关查封,这是根据知识产权所有者等的查封申请和海关的认定手续这些程序的结果,采取查封没收等措施。

(1)申请查封制度

  简单地说,当知识产权所有者等认为侵害自己权利的货物将被进出口时,向海关关长提出禁止该货物的进出口,并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制度。(关税法第69条之4、第69条之13)

(2)认定手续

  根据查封申请及海关职员的检查结果,发现有侵害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时,海关开始办理认定手续(关税法第69条之3、第69条之12)。

  不能认定侵权时允许进出口;但侵权被认定时,在可申诉期限过后,海关将采取没收、销毁货物等措施。(在可申请复审期间内,进口者可以自行实施减少、销毁、任意放弃货物,或取得权利人的进口同意书等纠正措施。)

  如果是从事物品进出口的公司,海关可能会在某一天突然通知你相关的认定手续,所以建议您事先对这些手续有一定了解。另外,在为侵害本公司知识产权的物品的进出口而烦恼时,也可以考虑使用查封申请。

  • 各领域的专业律师及专利代理师从东京、福冈、上海、香港、新加坡、胡志明、河内7个世界工作点提供有利于企业法务及投资的信息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返回

page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