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笔:日本律师・专利代理人 田中雅敏
1.思考AI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意义
如今,使用AI创作设计或音乐已成为一种常见手法。随之而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这些使用AI创作的“作品”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版权)的承认。
例如,假设我使用AI创作了设计或音乐。如果这被认定为“著作权的对象”,那么我作为作者,就能行使著作权。也就是说,当有人想使用我的作品时,我可以向其收取许可费;如果我的作品被擅自复制或修改,我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
但是,必定会有这样的反驳:“创作它的不是你,是AI吧?所以你理应没有权利。”
无论是日本还是美国,能够拥有著作权等“权利”的只有人类(公司作为“法人”也可以拥有权利)。因此,“人类以外的事物”不能拥有著作权,由AI等“人类以外的事物”创作的“作品”也就不会受到著作权保护。
这正是美国版权局一系列报告所针对的问题,也是日本国内早已开始讨论的焦点。如果认定创作该作品的是AI而不是我,因此我没有权利,那么,我就无法向擅自使用我作品的人收取许可费或损害赔偿,即使作品被擅自修改或利用,基本上也很难采取法律措施。
关于这一点,已经有多个判例,其中著名的有“Naruto v. Slater”(2018年)判决。该案中,(摄影师)将相机交给一只猴子,猴子拍摄了“自拍照”。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在一定拍摄意图下将相机交给猴子的人类是否拥有该照片的著作权。(参见照片。引自2024年8月21日 Newsweek电子版。https://www.newsweek.com/lawyers-dispute-wikimedias-claims-about-monkey-selfie-copyright-265961)

这是一张非常棒的照片,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很高的艺术性,但该案的判决是:既然拍摄者是猴子,那么仅仅是提供相机的人类不被承认拥有著作权,而猴子也不是人类,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结论是,这张照片没有著作权。
2.美国版权局的第二份报告
关于这一点,2025年1月29日发布的美国版权局第二份报告,”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January 2025)”,提出了以下核心观点。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作为美国版权局今后的指导方针,并通过该方针影响实际的法律解释,值得我们关注。
【报告核心观点】
• 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
• 当AI作为辅助工具使用时,其输出可能被认定为人类的创作物。
• 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的原创性表达,仅凭AI的生成物无法成为保护对象。
• 如果人类的贡献足够,AI输出的一部分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但这需要逐案判断。
• 仅凭提示词(prompt)不足以获得著作权。
• 如果人类对AI的输出进行了选择、调整、编辑,其创造性得到认可,则有可能被授予著作权。
• 目前,没有必要针对AI生成内容制定新的著作权法或专属的保护制度。
也就是说,AI本身生成的内容,由于不是人类的创作,因此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是人类输入了提示词,结论也没有差异。但是,如果提示词非常详细,或者人类对AI的生成物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编辑等,表现出了创造性,那么该作品有可能被认定为人类的著作物。
此外,如果作品并非由AI生成,而是人类利用AI工具作为辅助手段创作的,那么该作品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人类的著作物。
再者,报告指出提示词(prompt)本身原则上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一点也很有意思。其背后的逻辑是,即使是相同的提示词,也未必能得到相同的生成物,生成物的变化可能是无穷的,因此“解释提示词的终究是AI,这并非人类创作性表达本身”。
3.AI参与创作行为时的注意事项
照此看来,在使用AI进行创作时,如果采用“给出简单提示词,让AI生成多个成果,然后选择一个看起来不错的”这种方式,那么其生成物将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即使它被擅自复制或修改,也可能无计可施。
另一方面,即使是让AI生成,如果能给出详细的提示词,在一定的、明确的创作意图下,对成果物有具体的构想,只是将“生成作业”交由AI代行,这种情况下,作品很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此外,对于AI的生成物,最好不要直接使用,而是在人类的意图下进行最终的选择、调整和编辑,以完成最终的成果物。
正如这份报告所指出的,关于AI的参与和著作权的授予问题,可以依靠现行著作权法的理解来应对。因此,除非出现新的技术或手法,否则上述解释是目前的世界主流,并且今后也将被维持。
在使用AI创作时,最好能从上述观点出发,掌握要点。
4.AI生成物与“创作者的证明”
理论上如上所述,但实际上还存在另一个难题。
关于生成物,是否具有“人类参与”将决定其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但问题在于,关于“人类参与”的程度,需要由谁来举证。
这一点,原则上需要由主张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人来举证“自己的创作性参与”。但实际上,只要声称“这是我创作的”并发表作品,在某种程度上就可以算作证明。之后,如果有人能证明“不不,这不是你创作的,是AI创作的”,那么该作品的可版权性才会被否定。
如此一来,现实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是“完全交给AI”生成的作品,只要创作者声称“这是我创作的”,就可以借此行使著作权。
事实上,也存在这样的案例:有人提交了大量被怀疑是由AI自动生成的乐曲进行著作权登记,结果这些登记最终还是被批准了。
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的数据显示,2023年度的新增登记乐曲数量(约18万首)接近三年前的2倍。这很不自然,让人怀疑有相当数量的乐曲是由AI生成的。JASRAC也在2023年8月制定了指引,规定由AI自律作词作曲的作品不能登记。JASRAC目前的做法是,对于申请件数异常多的情况,会询问其创作过程,但(常任理事嶋谷达也表示)“只要作者保证是自己的作品,我们就只能受理”,这也是当下的无奈状况。
实际上,当这类“已登记的著作权”在诉讼中被行使时,“这到底是不是人类创作的”预计将成为争论的焦点。但对于第三方而言,要证明“这首乐曲其实是AI创作的”,恐怕相当困难。
另一方面,对于使用AI作为工具进行创作的人来说,当对方反驳称“那是AI自律生成的,不是你的著作物”时,为了能够应对,创作者也需要有所准备,例如记录下生成过程等,以巩固自己的立场。
说到底,在创作行为上不完全“依赖AI”的态度或许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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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