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
- 1. 日本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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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劳动基准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以下,统称“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被大力保护。劳动法下,对劳动者不利的合同或就业规则因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切实理解劳动法的规定非常重要。
- 2.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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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须明示劳动条件。并且就下列6个科目须交付书面文件并进行说明。
- 合同到何时为止(劳动合同期间)
- 关于有期限合同更新的约定(是否更新,更新时的判断基准)
- 劳动者在何处从事何种工作(工作场所、内容)
- 工作时间及休息(工作开始及结束时间,是否有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交替制出勤的排班等)
- 工资如何支付(工资的确定、计算及支付方法、截至及支付日)
- 劳动者辞职时的约定(离职相关事项(包括开除事由))
- 3. 就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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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雇佣10人以上职员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就业规则,添加代表过半数职员的意见,并提交辖区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备案。变更就业规则时也应办理同样手续,提交劳动基准监督署长备案。此外,用人单位还负有确保职员随时可确认就业规则的公告义务
事实上,处分、解雇,公司自行设计的出勤时间制度等必须在就业规则中进行规定,因此为进行适当的劳务管理,须正确的制定就业规则。 就业规则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所示 :
- 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交替出勤制时的换岗(交替制)等相关事项
- 工资相关事项
- 离职相关事项
- 4. 保险制度及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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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负有参加下列公营保险并让劳动者参加的义务。
- 工伤保险
劳动者因工作负伤、生病、残疾、死亡(工伤),或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通勤灾害)时,国家代替公司进行给付的制度。 - 失业保险
劳动者失业时,为安定生活促进就业进行给付的制度。 - 健康保险
劳动者及其家属在疾病或受伤、生产、死亡时,给付必要的医疗补贴以达到安定生活为目的的制度。 - 养老保险
劳动者上了年龄无法工作,或因疾病或负伤导致身体缺陷,顶梁柱过世遗属生活困难时进行给付,以稳定劳动者或其遗属生活提高福利为目的的制度。
- 工伤保险
- 5.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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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须事前以工资规定等形式明确进行规定。
工资有:
- 通货支付原则(须以货币进行支付而非实物)、
- 直接支付原则(须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
- 全额支付原则(除税金、社会保险费等法定扣除外,不得进行减扣)、
- 每月一次以上定期支付原则(每月至少一次在规定的日期进行支付)。 当向劳动者的贷款返款需要在工资中进行扣除时,需与过半数劳动者的代表人之间签署劳资协定才能进行扣除。
- 6. 休息日及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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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应在每天8小时以内,每周40小时以内进行规定。此外,工作时间外工作及休息日工作时,需与过半数劳动者的代表人之间签署劳资协定。即便如此,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原则上也应在每月45小时以内,每年360小时以内。并且对于加班,须支付法定的加倍工资(25%~75%)。
同时,用人单位应在1天的劳动时间超过6小时时设定不少于45分钟,超过8小时时设定不少于60分钟的中途休息时间。用人单位每周至少给劳动者1次或4周内4天以上的休息日(法定休息日)。
- 7. 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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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即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对劳动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若无客观合理理由,以社会常识判断为并非适当时不得解雇劳动者。在个别案件中对解雇是否无效的判断在诉讼中由法院进行裁定。此外,不仅劳动合同法在其他法律中,对一定条件下的解雇予以明文禁止。禁止解雇的典型情况如下:
劳动基准法
- ・因工伤而疗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雇
- ・产前产后休息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雇
- ・以曾向劳动基准督查署举报为由进行解雇
劳动工会法
- ・因是工会成员为由进行解雇
男女雇佣机会均等法
- ・以劳动者性别为由进行解雇
- ・以女性劳动者结婚•怀孕•生产•产前产后休假为由进行解雇
育儿•看护休业法
- ・以劳动者提出育儿•看护休假申请,或进行育儿•看护休假为由进行解雇
在解雇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 用人单位须在就业规则中记载解雇事由
- 即使有合理理由,用人单位要解雇劳动者时,至少须提前30天预告解雇。未预告时,应支付30日以上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补贴)。当预告的日期不足30天时,应支付不足天数的平均工资作为解雇预告补贴。比如,仅提前10天进行预告时,须支付20天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要求出具解雇理由证明书时,公司应立即向劳动者交付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22条)。
- 8.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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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退休(因年龄而离职)原则上以65岁为限。超过60岁仍继续雇佣,而在65岁前解雇(包括拒绝更新雇佣合同)时,有必要事先向律师咨询是否有正当事由。